AQ2022-2008
目 次
前言
1 范圍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檢驗基本要求
4 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5 檢驗結果的判定
6 檢驗方法及儀器
7 檢驗周期
前 言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非煤礦山安全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國家安全生產長沙礦山機電檢測檢驗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賀建國、翟守忠、李春娟、王四現、何萬平、周懿。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安全檢測檢驗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安全檢測檢驗的項目、技術要求、判定規則和檢驗周期。
本標準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現場檢測檢驗。
本標準中的提升絞車,是指在礦井中提升或下放人員或物料、卷筒直徑2 m以下(不包括2 m)的礦用絞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3325-1991 機器和設備輻射的噪聲 操作者位置噪聲測量的基本準則(工程級)
GB 16423-2006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
3 檢驗基本要求
3.1 受檢的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提升絞車應能正常運行。
3.2 用于井下有防爆要求的提升絞車,應符合GB 16423-2006中的有關規定。
3.3 檢驗應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
3.4 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及卷筒直徑1.2 m以下(不包括1.2 m)的礦用提升絞車嚴禁用于升降人員。
4 檢驗項目及技術要求
4.1 機房或硐室
4.1.1 機房或硐室應有照明裝置,照明應用白光,司機操作位置處的照度不應低于100 Lx,且應有應急照明設施。
4.1.2 操作位置處的噪聲聲壓級不應超過85dB(A),達不到噪聲標準時,作業人員應佩戴防護用具。
4.1.3 提升絞車(不含室外安裝的天輪)應安裝在無爆炸介質、環境溫度為5℃~40℃的機房內或環境溫度為5℃~28℃的硐室內,周圍應留有足夠的操作和維護空間。
4.1.4 影響安全的外露旋轉構件(如聯軸節、開式齒輪等),應裝設固定的防護裝置。
4.1.5 豎井用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的,每層罐籠允許乘罐的人數和最大載重量應在井口公布。
4.1.6 機房或硐室不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應配備滅火器,滅火器應在有效期限內,取滅火器不應需要任何工具。
4.1.7 機房或硐室內應懸掛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
4.2 提升裝置
4.2.1 目測檢查提升絞車的主軸和卷筒,不應有嚴重降低機械性能和使用性能的缺陷。
4.2.2 提升絞車卷筒上纏繞鋼絲繩的層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豎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應纏繞單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2層;
b) 斜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2層;專用于升降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c) 盲井(包括盲豎井、盲斜井)中專用于升降物料的或地面運輸用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d) 開鑿豎井或斜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2層;深度或斜長超過400 m的,纏繞層數不應大于3層;
e) 移動式或輔助性專為提升物料用的,以及鑿井期間專為升降物料用的,可多層纏繞。
4.2.3 卷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卷筒邊緣應高出最外一層鋼絲繩,其高差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5倍;
b) 卷筒上應裝設帶繩槽的襯墊,對未裝帶繩槽襯墊的卷筒,應在卷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一層繩作底繩。
4.2.4 鋼絲繩繩頭在卷筒上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應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鋼絲繩繩頭不應系在卷筒軸上;
b) 繩孔不應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應形成銳角;
c) 卷筒上保留的鋼絲繩不應少于3圈,用以減輕鋼絲繩與卷筒連接處的張力。此外,還應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4.2.5 天輪的輪緣應高于繩槽內的鋼絲繩,高出部分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帶襯墊的天輪,襯墊應緊密固定,襯墊磨損深度應小于鋼絲繩直徑,或沿側面磨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2。
4.2.6 提升絞車實際運行的最大速度及最大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a) 豎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最大加速度、減速度均不應超過0.75 m/s2,最大速度v不應超過式(1)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應大于12 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單位為米(m)。
b) 豎井中用罐籠或箕斗升降物料時,最大速度v不應超過式(2)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單位為米每秒(m/s);
H--提升高度,單位為米(m)。
c) 豎井中用吊桶、吊盤、箕斗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有導向繩時,不應超過式(1)所求得的數值的1/3;無導向繩時,不應超過1 m/s。
d) 豎井中用吊桶、吊盤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有導向繩時,不應超過式(2)所求得的數值的2/3;無導向繩時,不應超過2 m/s。
e) 斜井中用礦車運輸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3.5 m/s;斜井長度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5 m/s。
f) 斜井中用箕斗運輸物料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5 m/s;斜井長度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7 m/s。
g) 斜井中運輸人員時的最大速度,斜井長度不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3.5 m/s;斜井長度大于300 m時,不應超過5 m/s,且均不應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斜井中運輸人員時的最大加速度和減速度,均不應超過0.5 m/s2。
4.2.7 提升絞車不應超載運行,鋼絲繩最大靜張力和最大靜張力差的實際測算值均不應大于提升絞車的設計值。
4.2.8 提升絞車應有定車裝置。
4.2.9 提升絞車應裝有深度指示器,深度指示器應能準確地指示出提升容器在井筒中的位置,指示應清晰,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
4.2.10 豎井中用于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吊桶、吊盤、箕斗等乘人容器應裝設防墜器。
4.3 提升絞車制動系統
4.3.1 提升絞車應裝有能獨立操縱的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兩套制動系統,其操縱系統應設在司機操縱臺。工作制動和安全制動共用l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應分開。
工作制動應使用機械傳動的、可調整的工作閘。對現用的使用手動式工作制動閘的絞車,如裝有可靠的安全制動閘時,可繼續使用。
安全制動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應能自動制動。制動時,應能使提升絞車的電動機自動斷電。安全制動開關應靈敏可靠。提升能力在10 t以下的鑿井用絞車,可采用手動安全閘。
雙卷筒提升絞車兩套閘瓦的傳動裝置應分開,且正常提升時能同步動作。調繩時活動卷筒應處于安全制動狀態,固定卷筒的制動器應能正常操作。
4.3.2 提升絞車在制動狀態時所產生的制動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應小于3。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提升絞車,K值應不小于2。
對于雙卷筒提升絞車,在調整雙卷筒旋轉相對位置時,每一卷筒制動裝置在制動盤或制動輪上所產生的力矩,不應小于該卷筒所懸質量(鋼絲繩質量與提升容器質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4.3.3 提升絞車安全制動時的制動減速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安全制動減速度規定值
4.3.4 制動閘瓦與制動輪或制動盤的接觸面積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塊式制動器不應小于80%;
b) 盤形制動器不應小于60%。
4.3.5 制動閘松閘時,閘瓦與制動輪或制動盤間的間隙應符合以下要求:
a) 平移式塊式制動器不應大于2 mm,且上下相等;
b) 角移式塊式制動器不應大于2.5 mm;
c) 盤形制動器不應大于2 mm;
d) 帶式制動器不應大于3 mm。
4.3.6 安全制動裝置的空動時間(自安全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剛接觸閘輪或閘盤的時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壓縮空氣驅動的閘瓦式制動器,不應超過0.5 s;
b) 儲能液壓驅動的閘瓦式制動器,不應超過0.6 s;
c) 盤形制動器,不應超過0.3 s。
對于斜井提升,為了保證上提緊急制動不發生松繩而應延時制動時,空動時間不受本規定的限制。
4.3.7 制動輪的徑向跳動不應超過1.5 mm,制動盤的端面跳動不應超過1.0 mm。
4.3.8 制動輪或制動盤表面不應有溝深大于1.5 mm,總寬度超過有效閘面寬度10%的溝紋。
4.3.9 制動盤兩側或制動輪上不應有降低摩擦系數的介質(如油、水等)。
4.3.10 采用塊式制動器的提升絞車,塊式制動器的傳動桿應靈活可靠,制動橫拉桿和拉桿不應有裂紋。塊式制動器操縱手柄應使用方便、靈活、安全可靠,操縱手柄的操縱力不應大于50 N;采用帶式制動器的提升絞車,操縱手柄的操縱力不應大于150 N。
4.4 液壓系統
4.4.1 液壓站應裝設過壓和超溫保護裝置,油溫溫升不得超過34℃,最高油溫不得超過70℃。
4.4.2 液壓站的殘壓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6.3 MPa時,殘壓不應大于0.5 MPa;
b) 設計壓力大于6.3 MPa時,殘壓不應大于1.0 MPa。
4.4.3 液壓站的調壓性能應滿足對應同一控制電流(或電壓)時的制動與松閘油壓值之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設計壓力小于或等于6.3 MPa時,制動與松閘油壓值之差不應大于0.3 MPa;
b) 設計壓力大于6.3 MPa時,制動與松閘油壓值之差不應大于0.6 MPa。
4.4.4 塊式制動器液壓系統,在停機15 min后蓄壓器活塞下降距離不應超過100 mm;塊式制動器壓風制動系統,在停機15 min后壓力下降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0%。
4.5 提升絞車應裝設的保險裝置及要求
4.5.1 過卷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 m時,應能自動斷電,同時實施安全制動。
4.5.2 過負荷及無電壓保護裝置:當提升絞車過負荷時,應能自動斷電,同時實施安全制動;當提升絞車供電中斷時,應能實施安全制動。
4.5.3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深度指示器失效時,應能自動斷電并實施安全制動。
4.6 信號裝置
4.6.1 豎井罐籠提升系統,應設有能從各中段發給井口總信號工、井口總信號工轉發給提升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與提升絞車的啟動應有閉鎖關系;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搖臺或托臺應與提升信號閉鎖;
豎井箕斗提升系統,應設有能從各裝礦點發給提升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裝礦點信號與提升絞車的啟動應有閉鎖關系;
斜井提升系統,應設有從井底到井口、井口到機房的聲、光信號裝置。使用斜井人車升降人員時,斜井人車應設置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4.6.2 升降人員和主要井口提升絞車的信號裝置的直接供電線路上,不應分接其他負荷。
4.7 電氣系統
4.7.1 提升絞車電動機的絕緣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地面380 V時,不應小于0.5 MΩ;
b) 井下660 V時,不應小于2 MΩ;380 V時,不應小于1.MΩ;127 V時,不應小于0.5 MΩ;
c) 其他電壓等級時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4.7.2 電動機、電控設備外殼應可靠接地,其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地面不應大于4Ω;
b) 井下不應大于2Ω。
4.8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4.8.1 提升用鋼絲繩必須采用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重要用途鋼絲繩。
4.8.2 豎井用提升絞車,鋼絲繩與提升容器的連接,應采用桃形環連接裝置或楔形連接裝置。
5 檢驗結果的判定
5.1 條款4.2.9、4.2.10、4.3.1、4.3.2、4.5.1、4.5.2、4.5.3為A類項目,有一項不合格則檢驗結論判為不合格。
5.2 條款4.2.1、4.2.2、4.2.3、4.2.4、4.2.5、4.2.6、4.2.7、4.3.3、4.3.6、4.3.7、4.3.10、4.6.1、
4.6.2、4.8.2為B類項目,有四項不合格則檢驗結論判為不合格。
5.3 條款4.1.1、4.1.2、4.1.3、4.1.4、4.1.5、4.1.6、4.1.7、4.2.8、4.3.4、4.3.5、4.3.8、4.3.9、
4.4.1、4.4.2、4.4.3、4.4.4、4.7.1、4.7.2、4.8.1為C類項目,有七項不合格則檢驗結論判為不合格。
5.4 B類項目和C類項目的不合格項數之和大于或等于八項時,則檢驗結論判為不合格。
6 檢驗方法及儀器
6.1 司機操作位置處的照度用照度計進行測定。
6.2 操作位置處的噪聲按GB/T 13325-1991的規定進行測定。
6.3 提升速度及減速度、加速度的測定:在使用現場用測速發電機或其他測速裝置,將提升絞車正常運行過程中的速度信號轉換成電壓(流)信號或脈沖信號,送入專用的測量儀器或數據采集記錄系統,獲得實際提升速度圖,經分析處理后得到。
6.4 閘瓦同制動輪或制動盤間的間隙用塞尺或其他測量儀器進行測定。
6.5 制動輪的徑向跳動或制動盤的端面跳動用百分表或其他測量儀器進行測定。
6.6 制動閘瓦同制動輪或制動盤接觸面積用鋼直尺或其他測量儀器進行測定。
6.7 安全制動裝置的空動時間的測定:鎖住卷筒后松閘,在閘瓦接觸面上貼厚度不超過0.02 mm的金屬箔片并接出引線,另一引線與閘盤相連接。兩引線接入電秒表或數據采集記錄系統,同時將安全回路中引出的緊停信號接入測試系統,實施安全制動獲取數據。
6.8 制動力矩在使用現場采用精度等級不低于2級的測力計或拉力傳感器系統進行測定。
6.9 液壓站的殘壓和調壓性能的測定:液壓站的殘壓用精度等級不低于1.5級的油壓傳感器進行測定,液壓站的調壓性能用精度等級不低于1.5級的油壓傳感器和精度等級不低于1.5級的電流傳感器進行測定。
6.10 操縱手柄的操縱力采用拉力計或其他測量儀器進行測定。
6.11 溫度:用精度不低于土1.5%的測溫儀器進行測定。
6.12 絕緣電阻:用精度不低于士5%的絕緣電阻測試儀進行測定。電動機的額定電壓為127 V、380 V時,測試電壓為500 V;電動機的額定電壓為660 V時,測試電壓為1000 V;電動機的額定電壓大于3000 V時,測試電壓為2500 V。
6.13 接地電阻:用精度不低于±5%的接地電阻測試儀進行測定。
7 檢驗周期
7.1 常規檢驗:用于載人的提升絞車每年一次,其他三年至少一次。
7.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進行,并可代替常規檢驗:
a)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主軸裝置、制動系統、電控系統)的提升絞車交付使用前;
b)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提升絞車使用前;
c) 經過重大自然災害可能使結構件強度、剛度、穩定性受到損壞的提升絞車使用前。